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3日 信息来源: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工处 点击量:5

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籍、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研究受理(不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三)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材料;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五)其他应当由申诉委员会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或者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八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到其所在院(系)填写《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表》。

第九条 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信息、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交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及


本人签名。

第十条 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学生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发出受理告知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材料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书面答复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书面材料后,召开听证会议。

第十八条 听证会议应当通知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参加,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学生申诉决定:

(一)当事人必须出席;

(二)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三)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答辩,申诉人和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四)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原处理单位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议,并结合实际调查及听证会议情况,在发出受理告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

处理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经分管领导批准,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申诉人和提出原处理意见单位: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处理主责单位,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在申诉申请书中指定的有效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签名,签名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五)通过上述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周口城市职业学院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周口城市职业学院 

                        2025年3月3日

附件:

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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